理论上你有权利拒绝,但实际上很难,有三个理由。
一、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在除去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双休日,以及在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行为。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也就是说,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加班,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必须依法加班。
二、即使不是法律规定的加班情形,也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作出的决定,理应自觉服从。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时,并不会与工会,特别是劳动者商量,而是由单位领导(老板)等少数人决定。尽管如此,为了单位经营管理效益和自身利益的实现,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去加班,毕竟锅里有了碗里才会有。
三、一个小小的加班问题,看似很简单,但它涵盖和体现的内容却很丰富:一是员工对事业、工作的态度。二是员工对单位的忠诚度。三是员工对领导工作指示、要求的执行力。四是员工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百折不挠,乐于奉献的奋斗和敬业精神。五是团队协作精神,等等。站在单位和领导的角度,加班费是对加班者的一种肯定和补偿,是一个很不起眼的问题(因为单位发展了,经济效益上去了,奖金多的是)。通过加班,既可以和领导互动,又可以和同事们打成一片,相互关心、支持和帮助,共同提高,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结下牢不可破的友谊,惠及一生。还可以提高工作生产技能,丰富职场经验,为自己的事业加持。
综上所述,只要你身心健康,家里又没有什么紧急事务要处理,单位的加班符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建议你自觉的、心甘情愿的去加班,与领导和同事们同甘苦,共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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