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一般不担民事责任。
关键在于“重大过失”。通俗来讲,就是“合理预见”。
分为两方面。
一是基于常理的判断。
例如,一般情况下,张三救助溺水的李四,这是正常的,就算没能救活李四,张三也不担责。
例①张三是个1米9、体重210的壮汉,李四是个身高不足1米5、瘦骨嶙峋的垂垂老人。张三没有足够的急救知识,非要给李四进行胸外按压,结果把李四肋骨压断,肋骨插入了肺,导致李四死亡。这时,张三就属于有“重大过失”。
为什么?基于常理判断,李四是无法承受张三的按压的,而且张三在明知自己急救知识不足的情况下贸然施行按压,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构成过失。
例②张三救助溺水的李四是在冬季,东北,零下30多度。张三把李四把在地上,把他衣服解开给他急救,施救2小时,最后李四是冻死的,张三也属于有重大过失。
基于常理判断,零下30多度让任何人在那躺2小时也好不了,张三的行为不合常理,构成过失去。
救助行为,要基于常识判断并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预判都能看出,救助行为中的一些行为会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就构成过失,不能免责。
二是常理无法判断的特殊情况。
例③张三救助溺水的李四,做胸外按压,但是他不知道,李四长期嗑药,其骨质极其脆弱,张三在按压过程中将李四的肋骨压断了,肋骨插入了肺,导致李四死亡。
这种情况,张三对李四的情况是无法预见的,就不够成过失。
也因此,为什么很多同类的案子之后要尸检,就是这个原因了。尸检就是为了检查出张三是否存在过失。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你选择见义勇为,其实等于你就默认愿意承担那一份责任。
所以,善良是一方面,但是如果你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说你害怕承担责任,那你还不了解什么叫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不只是表面可见的善行。从法制角度讲,见义勇为是一种同时愿意背负法律责任的道德感召。
这也是见义勇为的伟大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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