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当事人的想法,但是他的想法在法律上多半会落空。——有情,无理。
首先,现实中发生过的真实事件、案例,在法律上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以,影视剧想拍这类影视就可以拍,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当事人也无权阻止。
只不过,根据真实事件创作的影视,其性质毕竟属于“改编”,这里就有很多说道。
一则,既然是根据真实时间创作的作品,必然会反映出相应的人物事迹和形象,那么一个要求就是尊重既有事实,改编得尽量客观。不客观会怎么样?可能会损害真实事件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权受到损害,被要求停播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引出二则问题,既然是“改”编,肯定就要有二次创作。一般情况下,片方会事先征得真实事件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同意,拿到授权,避免将来因为二次创作出现侵权。
如果已经沟通过,达成一致了,二次创作里稍微耍点花枪是不要紧的,因为事先拿到授权,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满,基本上也只能忍着。
但是,如果事先没沟通,没达成一致,尤其二次创作太离谱,以致有些情节会导致真实事件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也会构成侵犯人格权,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停播。
关键之处在于,如果认定侵权,必须要使用当事人真名,而且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其实只有一种情况符合,比如案件的话,除非篡改结局,把有罪说成没罪,没罪说成有罪,否则很难被认定侵权。
相对于“单纯事实消息”,法律更倾向于保护文艺创作。
我们并不是说影视剧可以乱拍,片头的“本故事纯属虚构”虽然不可以完全免责,但是,影视文艺作品毕竟不是纪录片,创作就该有个自由度,而且也要有噱头,都照着纪录片去拍那还拍个什么劲?
更何况,虽然很多人总把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放在嘴边,其实,当一个单纯事实消息当事人被广为人知时,法律默认他必须让渡出一部分名誉权、隐私权给公众,包括文艺创作。
不然的话,街边随意一个谈论事件的老头老太太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都会构成侵权,他告去吧,几亿人都是被告?
惯得不像样子了吧。
一个真实事件改变的影视作品,只要最后结果,没有把当事人黑白颠倒,没有将坏人说好、好人说坏,尤其是没有使用当事人真名的,就不足以认定侵权,至少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我们讲情,但我们也要讲理。“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强和”虽然不够完全免责,但也不是白写的。
当事人要求停播,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没那个道理。如果影视剧受舆论影响真的停播了,那也不是法律给出的答案。如果诉诸以法,顶多是双方和解。
怎么和解?掏钱呗。只不过……拿到了钱,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就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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