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行为人光顾了失足女,不管违法不违法,失足女对行为人也是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的。
只要失足女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通知急救了,就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根据《民法典》失足女负有救助义务,只是,由于行为人的情况是源于自身疾病,失足女没有实施救助的办法,客观上无法履行更多的救助义务,那么,只要她打120了,就算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行为人最终是个什么结果,不管是残了瘫了还是死了,都要自负其责。毕竟,行为人突发疾病,与失足女搞违法经营是不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
而且,行为人明知自身有病,还要光顾失足女去体验违法经营,也可以视为行为人对诱发疾病的风险的认可。既然事先对风险有认可,出了问题,当然要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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